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及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依据各市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地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耕地“非粮化”和推进耕地保护“田长制”等工作情况,对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专项资金补偿激励,以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办法》明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年初对各市上一年度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后,确定省级补偿激励对象名额分配计划。拟受补偿激励的乡(镇)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推荐。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分配名额,逐级履行公示程序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推荐省级补偿激励的乡(镇)名单。省自然资源厅在征求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后,对拟确定的省级补偿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并公布。
《办法》规定,安徽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从省级留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统筹安排。省自然资源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下一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对耕地保护激励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问效。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将其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根据《办法》,安徽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是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及保护;二是为保护耕地进行的土地平整、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等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的配套设施;三是补充耕地项目的地力培肥,沟、渠、路等配套附属设施的管护与修缮;四是耕地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受省级补偿激励的乡(镇)政府应将不低于补偿激励专项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办法》强调,受到补偿激励的乡(镇),要将补偿激励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列入政务信息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超出使用范围的,取消项目所在乡(镇)两年受补偿激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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