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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江西受理首例个人破产案

“申请人李某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清算)。”1月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赣0681申破1号民事裁定书,经依法审查后裁定受理自然人李某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为江西省首起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李某曾先后投资房地产、旅游业等行业,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额达2.74亿元,而其名下资产仅有1.8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2021年12月27日,李某提出个人债务清理申请。

“李某是一家旅游企业的实际控股人。审查后发现,其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严重混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其个人资产进行清算。”然而,摆在承办法官汪金新及其团队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我国目前未就个人破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此,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办案团队前往个人破产领域实践先行地浙江温州考察学习,并向鹰潭中院及江西高院请示汇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李某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1月5日,贵溪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赣0681申破1号民事裁定书,正式受理我省首例个人破产案。

汪金新介绍说,经过前期预重整,目前李某已与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协议,对于所欠债务,将按照本金50%进行偿还。下一步,贵溪法院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对李某个人债务清偿案及其控股企业破产案进行合并审理,进一步细化清偿事宜。

“这个案件本身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构建的初衷,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使得因商业风险而陷入巨额债务的债务人能够有机会摆脱过于沉重的债务负担,重新投入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去。对债权人而言,也有利于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形下实现公平清偿,这一点同企业破产法的精神是一样的。”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副主任胡国梁认为,从制度构建层面来看,本案的处理将为江西乃至全国在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方面提供实践经验。(记者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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