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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表决通过 明确禁止性行为

作为红色资源大省,广东革命遗址保护将有法可依。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结合广东革命与建设历程,科学界定革命遗址范围,将1840年鸦片战争至改革开放以后的革命遗址均纳入保护范围,广东也因此成为全国革命遗址界定时间跨度最长的省份。

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统计数据,广东是革命文物延续年代最长、序列最完整、种类最齐全的省份,核定确认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红色革命遗址4269个。此外,全省21个市82个县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是全国为数不多全域覆盖的省份。

为进一步保护革命遗址,弘扬革命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条例创新性地对革命遗址进行界定,明确革命遗址为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以此更好地将广东各类遗址纳入保护范围,推动各级主管部门准确认定把握革命遗址,有效开展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

“条例还及时填补了革命遗址保护制度的法律空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革命遗址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其他革命遗址等四个类别,目前前三类都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保护。但其他革命遗址,如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等,目前相关法律保护规范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补充完善。对此,条例作出补充性规定,确保对各类革命遗址落实“应保尽保”的要求。

此外,条例明确了损坏革命遗址的禁止性行为,例如擅自迁移、拆除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要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通过刻划、擅自移动、污染等方式对革命遗址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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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广东 革命遗址 保护条例 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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