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辛欣)3月23日,市司法局消息,《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被市人大常委会列为202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现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草案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管理等方面增加了规定,其中包括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未在本市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等内容。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2018年5月1日实施。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120万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等原因,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人员伤亡事故呈多发态势。今年3月,市人大根据2022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召集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座谈会,对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围绕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管理部分、登记管理和道路通行部分、停放与充电管理部分及保障与监督部分予以完善,主要包括修改并完善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增加了未在本市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沿街单位在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将截止到4月22日,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反馈给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