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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可享优惠政策

本报讯社区和居家养老是现阶段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一种有效思路与手段。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关于支持全市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我市将通过各项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和居家养老。各参与主体都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对老年人而言,我市聚焦困难老年人群体,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结合起来,确立与老年人息息相关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为困难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助急、助医、助餐、助洁、助购、助浴等;我市户籍的困难老年人还可以自愿向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就餐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经社区评估确认后的服务对象凭服务卡(券)在社区食堂消费。

对服务机构,我市根据其类型、运营情况等标准进行评定,并给予相应的补贴,比如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驿站、嵌入式社区养老机构,市、县两级分别按照500元/平方米、2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补贴;建成并运营的社区食堂,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1200元/平方米、县级财政补贴20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此外,还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补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郝晓炜)

关键词: 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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