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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安全 从舌尖到心间都要管 播报


(相关资料图)

学校要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建立健全预防处理校园暴力机制;学生有生理、心理异常状况者,校方应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隐私……5月1日起,《太原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有哪些亮点值得注意?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教育局了解了相关情况。
    学生未出勤、心理或行为异常要告知监护人太原市目前共有各级各类学校1476所,在校生近80万人。校园安全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备受家长关心和社会关注。《条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为推动构建家校一体、协同配合的学生安全保护机制,《条例》规定了家校联系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发现学生未正常出勤时,要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必要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时,学校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防止学生因脱离家长的监护而发生危险。
    与此同时,《条例》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低年龄段学生(幼儿)的安全保护,要求学校要将上下学、放假以及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提前告知学生监护人,特别是要认真落实幼儿园幼儿和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上下学的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幼儿、学生交给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员。
    学校设立食堂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在太原市大力推行中小学“放心午餐”工程的背景下,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学校要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管理有序。
    明确规定学校设立食堂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引入社会力量将食堂依法委托经营的学校,要选择具备餐饮管理服务相关资质的机构,并与经营方签订包含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
    同时,规定学校要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都要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集中用餐以及学校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等内容。
    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工作机制针对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的状况,《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暴力工作机制,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学生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监护人,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和帮助遭受欺凌、暴力的学生,开展相应的心理疏导,并保护个人隐私。对实施欺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教育管理措施,给予教育惩戒,并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开展共同教育。
    同时,《条例》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员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的性教育,依法对遭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查询制度。招录教职员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思想品质、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身份核查,不得录用属于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内的人员。
    同时,《条例》规定,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八类行为之一,学校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八类行为包括: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损毁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停放尸体、泼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跟踪、纠缠学校有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和教职员工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携带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等阻挠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山西晚报记者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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