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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难产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6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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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根据《办法(意见稿)》,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享受生育津贴从90天增至98天

之前,我省规定的生育津贴享受标准为“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根据《办法(意见稿)》,该项将有新规: 妊娠满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享受生育津贴。

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有关异地生育和参保时间也有新规

根据《办法(意见稿),女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一次生育补助金。

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我省还规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接续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补支。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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