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省民政厅印发《河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细则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据了解,《实施细则》分6章31条,将收养评估细化为收养能力指标测评和融合情况鉴定两个方面。先对意向收养家庭和未成年人进行指标测评打分,得分75分为合格;测评合格后,再进行收养家庭融合,有效避免在不深入了解收养家庭背景的情况下,仓促将被收养人交于收养家庭可能造成的意外情况。
《实施细则》明确,收养评估指标测评涉及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和社区环境等9个方面共计27条,满分100分。而在收养融合期间,只要不出现6种禁止性情形的,均认定为融合成功。
此外,我省建立收养评估互认机制,中国内地居民持有效期内收养评估报告(合格档次以上)在河南省区域内办理收养登记的,不再重复进行收养评估。(记者 慕嘉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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