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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游斗地主”侵权微信“欢乐斗地主” 腾讯一审获赔超56万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消息,2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发布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显示,因“途游斗地主”侵权微信“欢乐斗地主”,腾讯一审获赔超56万。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判决书显示,两原告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

判决书显示,2013年9月13日,腾讯科技公司向国家版权局就“腾讯欢乐斗地主软件(移动版)[简称:欢乐斗地主]V2.0”游戏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软著登字第080692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欢乐斗地主”游戏的著作权人为腾讯科技公司,开发完成和首次发表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

判决书指出,2013年,腾讯科技公司通过腾讯计算机公司经营QQ和微信游戏台推出“欢乐斗地主”游戏。根据运营需要,该网络游戏的运营模式和具体形式会不断升级和调整。根据二原告提交的各大应用市场“欢乐斗地主”游戏下载量显示,用户累计下载次数7亿次。2017年12月28日,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增加“残局闯关”游戏模块,并在微信小游戏台正式上线;2018年7月,“残局闯关”玩法改版为当前“普通”“困难”“专家”三个难度等级。途游公司认可上述证据形式真实,但否认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系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的共同运营者,主张欢乐斗地主系由腾讯计算机公司独立运营,并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示的“欢乐斗地主”游戏登记信息网页打印件。根据公示信息显示,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的出版和运营单位均为腾讯计算机公司。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内容,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认定腾讯科技公司系“欢乐斗地主”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根据“欢乐斗地主”游戏在微信小游戏台的对游戏运营主体的介绍情况及二原告本案中对游戏运营的陈述,认定二原告系涉案“欢乐斗地主”游戏的共同经营者。途游公司开发的涉案“途游斗地主”“欢乐途游斗地主”两款游戏与二原告运营的“欢乐斗地主”均系能够通过微信小程序运行的棋牌类小游戏,两者提供的产品类型、面向的消费对象、发布台、盈利模式等均基本相同,两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故二原告有权共同针对途游公司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法院称,途游公司作为同类型游戏的直接竞争者,将二原告借以获取经济收益的游戏关卡置于其“途游斗地主”“欢乐途游斗地主”游戏中供游戏用户无限次尝试闯关,按照用户的一般消费惯,游戏用户在获知途游公司的残局闯关不需要购买道具即可无限次闯关后,很有可能转向选择“途游斗地主”“欢乐途游斗地主”游戏,进而不当的分流了原本属于“欢乐斗地主”游戏的用户,增加了自身收益,减损了二原告游戏收益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综上分析,本院认定途游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指出,途游公司在其游戏中使用“欢乐斗地主”游戏中的牌面设计运营“途游斗地主”“欢乐途游斗地主”期间,具有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导致两款游戏市场界限不清,故二原告要求途游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上述不良影响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与途游公司涉案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相当,故对于二原告提出的该项主张,酌情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途游网(www.tuyoo.com)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在线途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5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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