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发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将参保范围扩展到就业地在广州的“新广州人”,并为港澳台居民开通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双通道。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居民可通过延缴制度通道以满足年限要求。
作为一部民生法律,《办法》将直面全市1400多万参保群众和近2000万常住人口,承托起他们“病有所医,病有良医”的根本诉求。
参保范围扩展到就业地在广州的“新广州人”
《办法》一大亮点是,参保范围扩展到就业地在广州的“新广州人”。
《办法》将“本市户籍”改为“就业地或户籍地在本市”,取消了广州户籍的限制,为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打开了制度通道,还调整了以前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增加《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中途参保的人群范围;在补缴处理时,按照有利于参保人的价值取向补付医保待遇。
具体而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如下:
1.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就业地或户籍地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在本市领取伤残津贴、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本市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业地在本市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依法获得相关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按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
2.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在广州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办法》将广州原职工重大疾病和补充医疗保险合并成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均无需另行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列支,并维持现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待遇。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同步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对于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需同时符合规定的条件,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准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本市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
具有广州户籍,年满五十岁的男性、年满四十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并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为何要重新起草?
于2015年7月1日实行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下称“123号令”)为广州医疗保险领域的基础性制度,施行以来,规范了广州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满足参保职工和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为推进广州市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但近年来,医疗保障领域自上而下大幅度改革,改革文件不断出台。作为一部七年前施行的政府规章,123号令与国家、省改革要求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已不相适应。
特别是2021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以下简称省《通知》)印发实施,要求各地市于2022年7月1日贯彻执行,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据此调整完善政策,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省《通知》与123号令有具体条款直接冲突,如不采取立法措施,2022年7月1日后,将面临执行规章规定和贯彻改革要求的两难困境。
广州市医保局经认真评估,认为当前国家和省的医疗保障制度已初步定型,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医保管理服务等已有基本制度安排,预计将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立法时机已经较为成熟。
因此,该局决定采取废旧立新的立法技术,制定新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同步废止123号令。(吴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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