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应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近期,安徽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救助重点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全力筑牢基本民生保障网,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
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可纳入低保
《措施》提出,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纳入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采取“单人户”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加强摸底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纳入保障范围。落实低保对象收入豁免、就业成本扣减政策,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的渐退期。
2022年底前,安徽省将力争做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信息互联互通,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基本完备,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平台高效应用。同时,整合基层主动发现力量,做到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主动救助。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并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在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方面,《措施》提出,鼓励引导高龄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综合评估后视情纳入集中供养。供养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照料护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确保全员覆盖、不漏一人。
同时,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工作进度,着力解决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无人照护问题。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保险协议中,明确承保年度总赔付金额与缴纳保险费用总额的最低百分比,确保购买护理保险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疫情灾情期间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由急难发生地实施救助。用好用足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做好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有效衔接。
救助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避免漏保
《措施》指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救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含申请未通过)的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避免“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防止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应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的帮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低保、特困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当月10日前将资金按规定流程拨付到位;代理金融机构当月15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发放)。
根据实际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配备社会救助协理员
根据《措施》,全省各县(市、区)民政等部门根据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情况,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力量。户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应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人口每增加3000人再配备1名,最多不超过3名。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开展社会救助协理员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关心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并创造条件保障其履职需要。
原则上,皖北地区常年救助对象100人、皖南地区常年救助对象50人以上的村(社区)要建立1个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站长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
此外,《措施》明确提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应当发现困难群众问题而没有发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而不予受理、不予救助的,以及漠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记者 檀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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