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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酒后溺亡同饮者该不该承担责任?法官:共同饮酒人没有劝阻护送将存在过错

女孩与男友一起吃饭,饮酒后溺亡,女孩的父母将她的男朋友和其他同饮者一起告上法庭。8月16日,山西高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例。

女孩喝酒后溺亡

2020年3月4日,忻州保德,男友晓东接女友小梅下班后,约小梅的弟弟小华一起逛街。在闲逛过程中,邀约了朋友大强、小虎等5人到某餐厅饮酒吃饭。晚上7点左右饭局开始,除大强外,其余7人共饮啤酒三箱左右。当晚8点40分,大强有事先行回家。

当晚11点左右,饭局结束大家准备回家。小虎向东步行回家,其余人在门口打车。此时,小梅姐弟二人因回家方式各执己见发生争吵。于是,晓东为安慰女友走在其余人后面。行至十字路口时,晓东让其余4人打车回家。情侣二人向保德县外河畔方向走去。不一会儿,小梅就消失在了男友晓东的视线中。数日后,在黄河某处发现已无生命迹象的小梅。

同饮者该不该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梅的父母将其男友晓东、大强等人全部诉至法院。小梅的父母认为,他们与小梅共同饮酒,未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与小梅的溺亡存在因果关系。小梅的父母要求,小梅的男友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晓东等人均认为一起吃饭、喝酒与小梅溺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预见案件损害后果的可能

一审法院认为,小梅与被告晓东等人共同饮酒吃饭,且饮酒过多,共同饮酒人应对其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案件中,被告晓东等人没有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未及时将小梅送至家中,也未告知其父母小梅的情况,对小梅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尤其是晓东作为男友,在其他被告离开后,其作为最后照顾女友的陪护人,让其酒后独自一人穿过大车道后误入黄河致死,在所有被告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应预料到深夜饮酒后前往河边的危险。同时,小梅的父母在女儿深夜未归时,没有履行好看管义务,对其死亡结果也存在过错。大强因提前离席且未饮酒,无法预料到饭局结束后小梅的状态,故不承担责任。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小梅父母及小梅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50%的责任,男友晓东承担25%的责任,小虎等5人共同承担25%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同席饮酒责任如何划分?

法官认为,饮酒,无论是什么缘由,首先是一种共识与认同的情谊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情谊行为的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本身即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醉酒人如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应有清晰的认识,对酒后可能造成的后果都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醉酒人自杀均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甚至所有责任。同时,醉酒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是否清醒是法院判断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的依据之一。

法律要求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因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使得醉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之中,而且,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可能。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比如这起案件中的男女朋友,则因特殊关系的存在而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酒桌饮酒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大家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酒桌上的人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大家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对喝醉的人进行了及时提醒,但一般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第三种情况,大家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其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涉及个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记者 郭卫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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