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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核查核实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

从现在起至4月1日,《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法律援助个人诚信承诺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集意见。今后,对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自己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核查核实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除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或者已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对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进行核查。

对信息共享查询结果、个人诚信承诺核查核实主要采用通过政府大数据中心或有关互联互通数据库、网络、系统等查对,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信函索证、现场调查等方式。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以核查核实为由加重申请人负担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但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嫌疑,或者接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应当进行核查核实。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在执行相关隐私保护和信息公示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申请人的姓名、申请援助事项、法律援助情况等信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服务大厅信息公示栏(电子设备)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公示投诉举报电话。对于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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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援助 个人诚信 信息共享 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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