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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辅助生殖至少17个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个人先行自付10%

辽宁:辅助生殖至少17个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个人先行自付10%

据辽宁省辽阳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消息,辽阳市医疗保障局、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月1日已转发《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其中规定,辽宁至少17条有关辅助生殖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


(资料图)

这也意味着,辽宁省很可能成为首个落实辅助生殖进医保(生育保险)的省份。

辽医保〔2023〕33号通知称,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医疗服务需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管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 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 26号)等文件精神,辽宁省医保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经组织需求调研、专家论证,辽宁本次《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共调整215条,包括将“专家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等198条医疗服务项目新增为医保乙类,其中“卵泡刺激素(LH)排卵预测(金标法)”等18条医疗服务项目新增为限生育保险支付

此前,辽宁省医疗保障局5月17日在人民网回复网民关于“辽宁何时将试管婴儿项目纳入医保”的留言时也透露,2023年5月5日《关于调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辽医保〔2023〕33号)印发,将胚胎培养、胚胎移植术等18项辅助生殖项目纳入辽宁省生育保险目录,拟于2023年7月1日全省执行。

据此回复,辽医保〔2023〕33号通知中提到的“卵泡刺激素(LH)排卵预测(金标法)”等18条新增为限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即为“18项辅助生殖项目”。不过,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辽医保〔2023〕33号通知所附《调整医保类别的医疗服务项目表》中,明确标明“限生育保险支付”的只有17项,其医保类别均由此前的丙类调整为乙类:

卵泡刺激素(LH)排卵预测(金标法),最高限价3.9/项;

高活力精子提取检测,最高限价50/项

抗缪勒氏管激素(AMH)检测,最高限价286/项;

精液优化处理(含取精和优劣精子分离),最高限价273/次;

精液冷冻复苏,最高限价702/次;

冷冻胚胎复苏,最高限价702/次;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最高限价702/次;

宫腔内人工授精术(除外内容:精子来源),最高限价702/次;

胚胎培养,最高限价4000/次;

冻融胚胎移植术,最高限价3630/次;

阴道内人工授精术(除外内容:精子来源),最高限价360/次;

单精子卵泡注射,最高限价2783/次;

胚胎移植术,最高限价2420/次;

单精子显微镜下卵细胞内授精术,最高限价2093/次;

体外受精早期胚胎辅助孵化(含透明带切割、打孔、削薄,胚胎显微操作),最高限价2000/次;

B超下采卵术,最高限价1820/次;

囊胚培养,最高限价1392/次。

辽医保〔2023〕33号通知强调,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类别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乙类医疗服务项目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费用;丙类医疗服务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统一全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生育保险支付医保基金可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均按照甲类支付。

辽医保〔2023〕33号通知要求,各市按照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制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不得超出医保支付标准高限,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保持一致。

澎湃新闻注意到,近年来,全国各地关于将试管婴儿(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的呼声渐高,但大多数地方尚未明确表示将其纳入医保(含生育保险)目录。北京市2022年一度拟将16项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但北京官方2022年4月13日在人民网回复网友留言时透露,按照国家医保局要求,北京市辅助生殖技术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工作暂缓执行。国家医保局正在对相关政策进行统筹研究,北京市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022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十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此前,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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