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九章六十五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21年,安徽自贸试验区实现进出口1540.7亿元、占全省的22.3%,实际使用外资(FDI)8.7亿美元、占全省的47.4%,新增注册企业1.3万家,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1.9%、高于全省平均2.5个百分点。2022年1月,新增注册企业1042家。
鼓励改革创新,坚持政策从优
为弘扬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创新精神,形成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条例》明确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条例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以及绩效考核、职务晋升不受影响。
为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条例给与了充分的制度支持,一是明确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试点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二是明确“政策从优”,即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为加快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提高贸易发展质量和效益,《条例》从多方面作出了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
我省将完善投资服务体系,条例规定提供覆盖产业准入、设立、运营到退出的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健全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明确自贸试验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以外,可以审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创新易货贸易形式。
同时,推进外贸服务发展,明确创新服务贸易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服务贸易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出口。强化物流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陆海空联运通道建设,加快港口航道、专用铁路、航空货运等重大综合交通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枢纽能级;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基地,高标准对接国际多式联运规则,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激发人才活力
为推进自贸试验区战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条例》规定: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扩大研发机构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激励等方面的创新自主权。支持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平台建设,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等创新平台。
鼓励研发机构发展,明确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深化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规定建立以人才资本价值实现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对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建立柔性引才机制,为人才签证、停留居留、技术移民、项目申报、就业创业、子女入学、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完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促进作用,《条例》明确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模式,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促进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支持区内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创新跨境电商线上融资方式。(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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