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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台法庭审理了一侧奇案,一对情侣分手后因为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吗,导致打起了官司,最近双方协商后,男方要求女方到2058年还清40万,这简直是闻所未闻,那么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怎么处理?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2058年还清40万支付宝余额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恋爱期间,仝先生和朱女士一起经营淘宝代购,当时还绑定了女方的支付宝账号,后女方修改了支付宝账号,仝先生因无法使用,故起诉要求返还店铺经营款84万余元。今天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长辛店法庭开庭。
要求2058年年还清40万从2009年起,朱女士自己注册淘宝店铺,独自经营。2016年时,仝先生以帮忙的名义和朱女士共同经营该日本代购店铺。2017年2月,朱女士为仝先生办理了签证,此后仝先生开始多次到日本采购。仝先生熟悉了流程后,开始逐渐主导整个代购经营。
在2017年2月25日,仝先生拿出一张协议让朱女士签署。协议约定朱女士自愿放弃其支付宝账号经营权、所有权及支配权,并连附带该支付宝账号所产生的债务一同转移给仝先生所有,今后因该支付宝产生的债务和利润也均由仝先生承担。
朱女士碍于当时两人的恋爱关系,便签署了该协议。该协议成了仝先生起诉朱女士的关键。
今天庭审,双方当事人并未到庭,由律师代理。双方律师表示,目前仝先生和朱女士已经达成了调解。
仝先生代理律师在庭审最后说出了双方的调解协议:双方约定女方在2058年还清40万,每年还一万元。目前,仝先生已经向法院申请撤诉。
情侣分手后经济纠纷怎么处理
恋爱时的男女喜欢相互分享,钱财也经常混用,然而一旦分手,经济纠纷通常会让昔日恋人反目成仇,由此引发的诉讼并不少见。那么如果发现上述2058年还清40万的情况,法庭会怎么判?一般来说,分手后经济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同居期间财物混同适用《物权法》的共有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产生夫妻之间的婚姻权利义务。但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发生财物混同的情况,适用《物权法》第八章的共有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恋爱期间赠与适用《合同法》,车房在权利转移前可撤销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戒指、服饰、包包、金钱等,其性质区别于彩礼。“一般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完成赠与,赠与人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唐惠说,如果赠与的是车、房,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想撤销赠与,要回房车比较困难。
如果一方认为给对方的钱是借款,应有借条等书面证据,法院可凭借贷关系的证据,要求对方返还。
3、返还彩礼三种情形应支持
还有一种较常见的纠纷,就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彩礼是一种特定的婚前财产的赠与,可以看成是附条件的赠与。“确定是否为彩礼性质,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一般不能随意将彩礼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婚前赠与的财产。”唐惠说,对彩礼的返还,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下面三种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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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2058年还清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