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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客
女孩和生母被继母控制,生母不能说话,画出“藏宝图”,主播前往解救并帮助低价出售玉器赚取女孩治疗费……这则离奇的故事,是网络主播焦某为“带货”而编造的“卖惨”剧情。六旬老人万某在焦某直播间购买了19件玉器,得知真相后长期失眠,将焦某及相关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焦某及其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共计2.2万余元。
直播带货演的是虚假的苦情戏,观者或消费者一认真,卖惨营销者就赢了。只是假的终究是假的,早晚会露馅,如果消费者明白过味来,拿起法律武器与之较真,卖惨营销者可能就要付出法律代价,陷入真“惨”的境地。南京市中院用一起判决卖惨主播“退一赔三”的案例,从消费维权的角度宣示了虚假卖惨营销的法律后果,也给卖惨营销者敲响了一记响亮的法律警钟。
全面、真实、准确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对应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的如实营销义务不仅指向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狭义信息,还指向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背景、销售原因等周边信息或广义信息。
一些主播编造并联合他人表演虚假的悲情故事,吸引消费者的关注,赚取消费者的同情,诱骗误导消费者下单,这本质上是对商品广义信息的虚假宣传,是对消费者的欺骗性销售诱导。不论商品本身是真是假,不论商品质量是好是坏,主播卖惨都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妨碍了公平竞争,触碰了法律底线。
南京市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中,主播焦某炮制虚假剧情,骗取了直播间观众万某等人的同情心,诱导万某购买了手链、戒指等19件商品(5600余元)。尽管万某对购买的手链等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提出异议,焦某也提出未在直播过程中对所售货物本身的质量、性能、材质等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但焦某的虚假卖惨营销依然具备了消费欺诈的法律特征,依然导致了欺骗诱导消费者的后果。法院没有把商品本身有无质量问题作为焦某是否构成欺诈的主要判断标准,廓清了案件的疑惑点,抓住了问题的关键点,做出了正确的司法定性。
这一案例具有典型意义,一方面明确了虚假卖惨营销的消费欺诈属性,扩大了卖惨主播的责任范围——虚假卖惨营销不仅可能导致商品下架、删除视频或封限账号等后果,还可能带来民事赔偿等责任。此案例警示各路带货主播——“卖惨有风险,带货需谨慎”,并给被虚假卖惨营销忽悠的消费者做出了积极的维权示范,指明了维权方向和路径,有助于消费者找准维权切入点,提升维权的效率和成功率。而消费者的有效维权,对虚假卖惨营销也能起到反制监督作用。(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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