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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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内容: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结婚登记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现场办理登记;2、冒用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
本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其他情形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该判决一审终审。
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二条
第二条内容: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本条之所以使用“推定”表述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既然起诉的一方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如果另一方不认可该证据,就应该提供相关资料来完成举证义务。如果另一方既不认可一方的证据,又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问题1】如果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
答:本条规定将子女排除在外,只有夫或妻一方能提起此类诉讼。
【问题2】如果夫一方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诉讼,成年子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如何处理?
答: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也不能推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三条
第三条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问题1】父母双方均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谁代理子女起诉?
答:由法院指定代理人代理起诉。
【问题2】此类诉讼是否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答:抚养义务是连续性的,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约束。
【问题3】子女成年后起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是否支持?
答:子女已成年,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四条
第四条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般情况下,不予支持。本条规定了两项支持的重大理由,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项强调“严重损害”;第二项强调“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如果是负有一般抚养义务的,不适用。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经过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后,一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与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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