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凌晨4时许,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报警:在忻城县城南新区实验中学门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二轮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后逃离了现场。
现场只遗留下
(资料图)
几道刮痕、一滩血迹
以及一碗打翻的螺蛳粉
而肇事者以及肇事车辆早已不见踪影
从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中可以看到,当时有两人驾乘着电动车从城区方向往红渡镇方向行驶,随后,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车辆倒地。车上两人立马下车查看,在现场停留了一段时间后,穿着白色上衣的男子驾车逃离了现场。
仅凭一件白色上衣
茫茫人海之中如何去找?
面对难题
办案民警又将目光对准了
那碗打翻在地的——螺蛳粉
要知道凌晨三四十时
还在开的螺蛳粉店可不多
是不是找到螺蛳粉店
就能找到当时买粉的人呢?
于是民警开始有针对性的进行走访排查,终于在一家粉店找到了驾驶人以及车辆的踪迹。通过监控,民警锁定车牌号为桂GH02**的电动车,并锁定了车主蓝某。
14日下午,民警来到蓝某家。蓝某父亲称前天晚上,蓝某回家时浑身是血,进入房间就一直没出来。随后,经民警反复对比,确认蓝某有重大嫌疑,将其依法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刚开始,蓝某不愿承认自己就是肇事者,但在监控视频等证据以及民警的多次劝说下,蓝某最终承认了自己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
据蓝某交代,13日凌晨3时许,其和朋友一起去粉店,打包完螺蛳粉后便驾驶电动车搭载朋友回家。在经过实验中学大门前时,其车与一名正在行走的女子发生碰撞,车辆和人同时倒地滑行了一段距离后才停下来。
随后,两人下车查看情况,蓝某发现自己的脸部和左脚都受伤,同时想到自己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于是便驾车与朋友一起逃离了现场。
蓝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夜间通行时未注意观察前面公路上行人行走情况,未能做到安全通行,其发生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抢救受伤人员和报警,而是驾车逃逸,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蓝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潘某无责任。
同时,民警依法对蓝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期间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350元的处罚。
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是交通肇事逃逸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主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依法承担自己的责任,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切不可驾车或弃车逃逸!
交通肇事一旦逃逸,将加重处罚!在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人可能无责任或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驾驶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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