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在打官司过程中,律师不小心弄丢了当事人的证据材料,结果当事人败诉。当事人起诉向该律师及相关律师事务所追索代理费和赔偿金。近日,柳州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共同退还当事人1.92万元律师费,赔偿3万元。
2015年,柳城县的陆女士因腰椎骨折在柳州市一家医院治疗,经过数月治疗病情加重。陆女士认为是医院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其伤残,于是在2016年委托了广西一家律师事务所起诉医院,并支付了律师费1.92万元。
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指派了一名姓金的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陆女士将20张医学影像片等鉴定材料,提交法院委托鉴定。经多次补充材料,鉴定机构认为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2017年10月,陆女士去世。同年12月,陆女士的配偶孔先生及其子女参加案件诉讼,并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其间,金律师从法院领取了陆女士提交的20张影像片,一直未退还案件委托人,后来这些影像片便不知去向了。
2019年,孔先生和子女再次委托金律师,将医院告上法院。诉讼过程中,孔先生等人及律师均无法提供陆女士的医学影像片作为鉴定证据。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最终,法院认定,因原告方未能提供相关医学影像资料,导致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还,故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能举证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孔先生和子女败诉。
孔先生和子女认为,是金律师丢失关键证据材料导致败诉,于是将金律师及某律师事务所一起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律师代理费1.92万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柳城县法院认为,金律师依法应当完成全部代理事务,包括代收法院退还给原告方的医学影像等证据材料,然后再及时退还给原告方。但其不及时退还给原告方并丢失相关证据材料,遂视为其没有完成全部代理义务。证据材料丢失后,对后续的诉讼行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金律师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应负主要过错责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方未及时索要影像片,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和金律师向孔先生一家退还1.92万元律师费,赔偿3万元。被告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