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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该案由该院副院长武清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人陈某南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承担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8480元及评估费用2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南驾驶一艘渔船搭载陈某建(另案处理)一同从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火禄港码头出发行至一海域进行电拖网作业,被告人陈某南捕捞的渔获物交由陈某建在船上分拣到泡沫箱里存放。同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南在进行第三次起网作业时,被北海海警局银海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收缴渔获物虾和杂鱼净重138.7斤及用于捕捞作业的发电机、起网机、电缆、渔网等捕捞工具。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南被查获时的作业海域位于南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渔船使用的渔具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又称“底拖网”,系电鱼工具;其使用电力方法进行捕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渔业资源作为维系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非法电捕鱼行为不仅损害海洋生态平衡,更是对海洋生态环境系统多样性的破坏。”
银海区检察院诉称,被告人陈某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海域位于南海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使用的渔具为“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又称“底拖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电鱼工具。被告人陈某南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海产品的死亡,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陈某南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480元,并承担本案评估费用2000元。
被告人陈某南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相关费用。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南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南自愿认罪认罚,在案件审理期间主动缴纳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南使用电鱼工具“底拖网”捕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对海洋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双重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南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作为人民法院,我们更要用好手中审判‘利剑’,守护好生态环境。”银海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碧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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