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李恒/文 贺志泉/图)一头连着城市管理,一头牵着基层民生,近年来,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作为民生要事,迫切需要地方性法规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协作、完善执法监督,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3月29日,《南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
明晰城管执法范围 规范城管权力责任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市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民生息息相关。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职责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房产管理、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传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城管”行政处罚权;涵盖了噪声、扬尘和油烟污染,以及焚烧垃圾产生的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包含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药品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向城市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取土、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以人为本 优先采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提起城市管理工作,往往绕不开弱势群体。为反映民意,保障群众利益,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应“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条例指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协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采用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加强没收财物管理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查封或扣押的兜售物品、使用工具和宣传品,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应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违法使用或者故意损坏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或者将没收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财物及罚款截留、挪用、侵吞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要求各级政府定期组织社会评议,并向社会公开评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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