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长岭)4月22日,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日前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出公告,明确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去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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