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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观点:将河长制工作考核纳入履职依据 漯河用法治手段呵护碧水清波


(资料图片)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 漯河,沿河而生,沙河和澧河在此交汇,河湖保护对城市形象、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关系密切。

7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郑州、洛阳、 安阳、鹤壁、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十二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查情况的报告。《漯河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经漯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6月21日审议通过。

漯河地势平坦,河流、湖泊较多,水域面积较广,河湖保护管理任务繁重。近年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也面临河湖管理责权不明晰,河湖功能衰退,水生态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等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些行之有效的新经验新做法亟需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化。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河湖规划的审批、变更程序以及实行河湖保护与管理名录制度,明确了河湖管理范围、禁止行为、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面源污染控制等。第四章治理和修复,主要规定了河湖治理、生态修复、河道防汛、河湖连通等。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建设妨碍行洪、排涝及河道采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条例聚焦协同联动,完善河湖管理体制,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保护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调了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河湖管理中的职责。聚焦制度创新,破解“九龙治水”难题,条例对河长制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实行河长制,落实河湖保护与管理属地责任;规定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设立及其职责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开展河长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总河长、河长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贺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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