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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崔倩
游乐园是孩子们欢乐嬉戏、释放天性的场所,商家的各种游乐设施也不断推陈出新,但在有趣、好玩的游乐世界里也隐藏着一定的危险。而当危险真正发生时,游乐场所商家事先“约定”的“概不负责”条款能免于对商家的追责吗?近日,汤阴县法院菜园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在游乐场所里发生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6日,小秦和母亲到附近的游乐园玩耍,在体验滑索项目时,被地上的钉子扎到致伤。经医院诊断,小秦头皮裂伤、伴有急性外伤性头痛,事后小秦的母亲多次就赔偿事宜与商家沟通协商,游乐园及保险公司均称,小秦母亲购买的门票明确写明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这次事件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形,不应由二者承担责任,无奈小秦及母亲将游乐园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小秦在体验滑索项目时受伤,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疏于对现场及娱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地面的异物钉子没有及时清除,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未能完全履行其监护义务,对于小秦受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游乐园承担8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游乐场所内游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游玩的注意事项,孩子入园玩耍时要保证孩子一直在家长看管的视线内,尽到自己的监护义务。游乐园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安排管理人员做好安全引导,定时整修设施、排查风险,全力保障消费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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