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目前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以提升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保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保险机构承办社保性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由来已久。从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到201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大病保险,至今已8年有余。
8年中,几乎所有有资格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都加入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的队伍中,先后出现过中国太保的太仓模式、中国人寿的新乡模式、中国人保的湛江模式。在这些模式中,保险公司通过与地方社保部门合作,用专业的保险管理方式,减轻了政府负担,造福了一方民众,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数据显示,目前大病保险已经覆盖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0亿人,全国90%以上的社保统筹地区委托了商保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不过,随着我国百姓医疗保障内外环境的变化,保险机构承办业务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难适应新形势,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对标。同时,保险业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以来,明显加深了对大病保险的认识,各地政企合作也探索出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
相比2013年和2016年先后印发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规定,《管理办法》至少有3个亮点:
首先,升级整合了前两次版本的多项制度,形成了一个能覆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全新监管体系。
其次,对保险公司在承办业务方面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设定了更高标准,即经营承办业务的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并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经营标准加强人员配备。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对承办业务的平稳健康运行有重要作用。
最后,在降低风险上更具操作性。《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
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地区的社保资金难以一次划拨到位,造成保险公司被动垫付。长此以往必然加大保险公司的财务负担,最终可能影响对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服务质量。但如果保险公司注重推行与地方政府部门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这种情况有望进一步得到缓解。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