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资讯 > 正文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实施,房屋出租认准“住房租赁”资质

住房租赁行业首部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下称《条例》)于9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不仅对房屋出租标准、押金和租金安全等方面作出详细约束,更值得关注的是,首次对从事转租业务的运营主体,作出经营资质应具备“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的具体要求。

房屋出租机构应具有“住房租赁”资质

《条例》指出,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他人住房履行承租人义务、享受承租人权利,向他人转租住房履行出租人义务、享受出租人权利。

同时,对于个人转租方面,《条例》同样要求,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也需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取得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的营业执照。

中国城市住房租赁智库分析师杨华认为,从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在资质上作出明确要求,一方面体现出对“个人二房东、黑中介”的监管和处罚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有利于规避出租住房私改乱建、二房东跑路等市场乱象,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住房租赁行业将始终保持“机构化”的发展路线,以长租机构为代表的住房租赁企业将成为市场主力,促进行业进一步规范化、规模化。

对于广泛民生来说,随着《条例》正式实施,无论房东出租或是租客租房,更需认准“住房租赁”资质,选择规范化长租机构。比如在北京租房市场上,自如作为从事十余年转租业务的专业机构,提供了“承租业主房屋、向租客出租、租期服务”的全流程管理业务,为业主群体和新市民、青年人提供了居住生活便利。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转租,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要保证房源真实性

为进一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向专业化加快发展,《条例》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范约束。

《条例》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可接受出租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

所谓“房地产经纪机构”普遍是指传统的中介机构,本质业务是提供居间撮合服务,仅接受出租人委托进行房源发布和推荐。换言之,中介机构在引导出租人与承租人完成单次即时交易、签订租房合同并取得中介费用后,即完成所有服务内容。

而为有效避免“乱加价、多收费”的情况,《条例》同样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需确保实际价格与出租人委托价格一致;不得赚取租金差价;如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重新签约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的管理,《条例》明确需保障发布房源的真实性。如信息发布者提供不实材料、发布不实信息,互联网信息平台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的必要措施,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在业内看来,此举从互联网平台源头管控,将有效遏制不实房源频出、租房信息不匹配的情况。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更应加大互联网信息审核力度,保证出租交易的真实性、安全性。

整体来看,《条例》正式实施,体现出政府主管部门对租房市场管理将更深入、更细分、更精准,意味着北京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向机构化、专业化迈进。接下来,不同运营主体将各司其职,逐步形成以长租机构等住房租赁企业为主、以中介机构等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为辅的“一主双辅”格局,来更好地满足不同用户的出租和租房需求,进一步多元化健全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

免责声明:本文不构成任何商业建议,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本站发布的图文一切为分享交流,传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内容仅供参考

关键词:

热门资讯